.9月6日天气预报 |
| 预计9月6日: 我市天气晴间多云, 偏南风2级, 最高气温30℃,最低气温19℃ 。
济宁气象台2008年9月5日17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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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麻精药品培训班培训资料下载方法 |
| 尊敬的医疗机构:
根据部分客户的要求,现将2008年7月26日全市麻精药品临床应用与管理知识培训班材料提供下载地址及下载方法如下。
下载方法一:请将您的电子邮箱发送到jn2339@163.com,并说明索取会议资料,然后由我司工作人员发送给您!也可在我公司网站留言处留言。
下载方法二:请直接登录到电子邮箱jn726@163.com,密码:sd123456 后,直接查看收件箱查看7月30日邮件:“7月26日麻精会议材料”,直接点击下载附件,解压即可。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电话:0537-2602339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
联系人:2008-7-30      联系电话:2008-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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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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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08]1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的精神和省九次党代会富民强省的目标要求,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6元为基数,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6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6年、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6年、2007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8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188号省政府令)、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各市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可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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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强对羟亚胺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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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2日 发布
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前,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其管理事项联合发布公告:
一、羟亚胺的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二、羟亚胺的购买、运输
购买、运输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购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公安机关办理羟亚胺的购买许可证时,审批数量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氯胺酮生产企业的年计划产量所需使用量相符,不得超额批准羟亚胺的使用量。
三、羟亚胺的进口、出口
进口、出口羟亚胺的,按照《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凭进口、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羟亚胺进口、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如盐酸羟亚胺等),商品名称为羟亚胺及其盐,商品编码为2925.2900.20。
本公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sfda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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